BABY&Me 試穿預約系統使用規約
本使用條款旨在規範株式会社アスコン(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BABY&Me試穿預約系統(以下簡稱「本服務」)」的使用條件,並適用於使用者與本公司。
第一條 定義
「使用者」係指同意本使用條款並使用本服務之人。但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本公司即使在預約受理完成後,亦可能取消申請。
(1)經查明使用者過去曾違反本使用條款。
(2)經查明申請內容包含虛假事項。
(3)其他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之申請。
2.「即時預約」係指使用者於本服務中完成預約操作時,預約即告確定。
3.「暫定預約」係指使用者於本服務中進行預約操作時,預約尚未確定,而需待BABY&Me直營店操作後方能確定預約。
4.「候補預約」係指已受理預約,但處於候補狀態,若其他預約有取消時,將自動轉為「預約確定」或「暫定預約」。
第二條 關於本服務
本公司將依據本使用條款,透過網際網路向使用者受理試穿預約。
2.本服務僅限日本國內使用。
3.本公司得在未經使用者事前同意的情況下,自由變更、中止、終止本服務內容。
第三條 本使用條款之變更
本公司得在未經事前通知使用者的情況下變更本使用條款,使用者應事先同意此等變更。變更後公佈之本使用條款將立即生效。
2.即使因前項規定而導致使用者蒙受損失,本公司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 本服務之內容
本公司提供24小時本服務,「即時預約」、「暫定預約」及「候補預約」將按申請順序受理。
2.本服務之預約應由使用者本人進行,不得由代理人預約。
3.本服務之預約人數限制由本服務規定。
4.本服務可預約之試穿時間最長為1小時,該時段應於BABY&Me直營店營業時間內。但遇臨時休業等情況,即使已預約,仍可能拒絕試穿。
5.本服務可預約之試穿地點為BABY&Me直營店。該直營店之所在地由本服務內規定。
6.「受理開始」及「受理截止」由本服務內規定。
第五條 取消
「取消受理截止」由本服務內規定。
2.若使用者未於本服務內進行取消處理,或未聯絡BABY&Me直營店即未前往試穿(以下簡稱「無故取消」),BABY&Me直營店可能會透過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聯絡使用者。
第六條 使用者個人資料之處理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為提供本服務,取得(收集)・保有「姓名」、「假名」、「郵遞區號」、「地址」、「電子郵件信箱」、「電話號碼(含手機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含註冊後本公司自使用者處獲知之變更資訊)及附隨相關資訊(以下簡稱「使用者資訊」)。
2.依前項規定取得(收集)之使用者資訊,本公司將採取防止洩漏、滅失或損壞等保護措施,並以電子方式、光學方式或書面方式持有,於本服務提供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持有,並於使用目的終止後進行銷毀・刪除。
3.個人資料處理負責人為BABY&Me直營店店長。
第七條 使用者資訊之利用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於本服務提供期間及服務提供終止後一定期間內,為以下目的利用依前條規定取得(收集)・保有之使用者資訊:
(1)受理預約(含預約變更)及取消。
(2)試穿時確認使用者本人身分。
(3)無故取消時,聯絡使用者進行確認。
(4)管理使用者(含會員註冊資訊)。
(5)提供本公司之商品、服務、活動、廣告及各種資訊(如電子郵件)。
(6)製作統計資料。
(7)進行本服務之營運管理。
(8)提供與本服務營運中斷、停止等相關之資訊。
(9)為提供活動資訊等各種資訊而進行問卷、調查等聯絡。
(10)確認使用者資訊之受理內容、通知受理完成及進行管理。
(11)使用者向本公司查詢時,進行使用者本人確認。
(12)通知使用者並徵得同意新的使用目的等。
(13)其他執行前各款附隨相關業務。
第八條 使用者個人資料之第三方提供
本公司不會將自使用者處取得(收集)之個人資料揭露或提供予第三方。但以下任一情形除外:
(1)依據法令規定。
(2)經本人同意。
(3)應警察要求等,公務機關之要求。
(4)在達成特定利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委託全部或部分處理。
第九條 個人資料之揭露、更正等
本公司將應使用者本人之請求,通知、揭露、更正、追加或刪除個人資料之利用目的,停止利用、刪除及停止提供予第三方。但為達成利用目的所需時,即使有刪除、停止利用、刪除及停止提供予第三方之請求,本公司仍不予處理。
2.前項之請求受理窗口為本服務內規定之BABY&Me直營店。
第十條 輸入個人資料之任意性等
輸入為任意行為。但若未輸入必填項目,則無法達成利用目的。
第十一條 與外部系統之連結
與本服務連結之外部系統內之處理,將適用該外部系統之使用條款等。
第十二條 業務委託
本公司為向使用者提供本服務,將委託第三方處理使用者資訊、預約管理、系統管理以及其他附隨之業務・事務處理等。
第十三條 本服務之變更、中斷、停止
本公司得不論任何理由,在未事前通知使用者之情況下,變更、中斷、停止本服務之名稱及部分或全部內容。
2.本公司對因前項所致之本服務變更、中斷、停止所產生之使用者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禁止行為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妨礙本服務營運之行為、誹謗行為。
(2)使用者將使用者ID洩漏或出借予第三方之行為。
(3)侵害本公司或第三方財產、隱私之行為。
(4)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5)提交虛假申請之行為。
(6)不正當瀏覽、使用第三方使用者資訊之行為。
(7)感染電腦病毒等之行為。
(8)違反法令之行為。
(9)以及有上述(1)~(8)之虞之行為。
(10)其他本公司判斷為禁止・不適當之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轉讓等
使用者不得將其使用者身分及本使用條款上使用者所擁有之權利轉讓予第三方等。
第十六條 使用者之設備等
使用者應自行負擔費用準備使用本服務所需之通訊設備、軟體、通訊線路等,並自行負責操作、連接等之確認。
第十七條 準據法
本使用條款應依日本法律解釋並受其規範。
第十八條 管轄法院
使用者與本公司之間若因本使用條款而產生爭議,東京地方裁判所或東京簡易裁判所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